一、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资料图)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前三项的无效情形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手续或者相关部门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租赁期间出租人需要注意的情形: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5、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