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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记者 张蕾
三岁的小壮在母亲的带领下去某儿童乐园玩耍,却在海洋球区域右腿受伤。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将儿童乐园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万元。
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称,小壮是从海洋球区30厘米高的台阶上往下跳时受伤的。海洋球区仅对三岁以下幼儿开放,属于封闭区域,没有固定员工,门口有引导员。小壮受伤时,其母亲正在十几米外的点餐区点餐。儿童乐园代理人认为,乐园已在海洋球区域张贴了相关提醒,充分履行了场所经营者的安保责任,不应当承担过错。
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壮曾多次从台阶上往下跳,当时家长距离较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及当事人陈述,小壮在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玩耍时,无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或安全提示,包含小壮在内的多名儿童多次从海洋球池台阶向下跳也无工作人员阻止。
事发时监控所及的儿童乐园范围内,未见相应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因此儿童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壮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他负有看护义务。事发时,监护人未陪伴在小壮身边并对他的行为加以制止,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朝阳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小壮一方承担三成的责任,儿童乐园担责七成,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儿童乐园支付1.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